招生办法
1.指标到校
区县属市级重点高中(不含原市教委直属重点中学)招收指标到校生按不低于50%,不高于70%的比例分配到辖区内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农村初中和薄弱初中学校倾斜。重点关注18个深度贫困乡。严格控制分配到辖区市级重点中学本部初中的比例。
指标到校生的推荐、公示、录取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录取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8〕7号)文件执行。
2.招生录取
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继续实行部分区县联合招生和其他区县(自治县)自行组织考试招生的办法。联招区县的联招学校招生由市教委组织阅卷招生录取工作,其余高中学校的招生由区县(自治县)组织阅卷招生录取工作。
3.其他招生
①市教委批准的24所“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和12所市级重点中学市级学生艺术团高中招生按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②原市教委直属中学面向自主招生区县的招生办法另文下发。
③根据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安排,今年继续在重庆市十一中学面向全市招收100名符合条件的“海军航空实验班”学员。(具体招生办法另文下发)
④重庆市实验中学(原巴县中学)作为“空飞”预备学员培训基地,仍按有关规定面向全市招收40名飞行预备学员。(具体招生办法另文下发。)
⑤重庆市兼善中学、重庆市红旗中学承办的“珍珠班”各招收50名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其招生范围和办法按去年的相关文件执行。
4.降分政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凭户口及身份证;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凭市侨办、市台办证明。以上情况之一者在普通高中招生时降5分。烈士子女凭市民政部门证明参照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优待政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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